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的要求,学位点自我评估是学位点合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目标是推动学位点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估制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办学经验,明确发展方向,夯实办学基础 ;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存量调整,主动服务需求;打破学位点终身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保证学位授权点基本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为做好我校第二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特作出以下工作安排:
一、评估名单
见研究生院网站学位点建设栏目2017年3月13日《关于开展我校第二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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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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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研究生院网站学位点建设栏目2017年3月13日《关于开展我校第二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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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要素
学位点评估要素为目标与定位、基本条件、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培养成效5个一级评估要素,其中抽评要素的重点是人才培养;二级评估要素20个,具体包括目标定位、学位标准、培养方案,培养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实践教学平台和基地、奖助体系,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制度建设、过程监控、学风教育、管理服务、组织管理,学术实践创新、就业发展、培养特色等。评估的内容是抽评评估要素,自评内容应包括抽评要素,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四、评估材料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3.初步打分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表》;4.本学位点评估工作方案(包括拟聘请校外专家进校时间和专家名单、评估方式等);5.本学位授权点评估相关的其它材料。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初稿和初步打分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表,同时上报本学位点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拟聘请校外专家进校时间和专家名单、评估方式等),。
五、评估方式
采用自我评估与国内同行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专家评估中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点评估专家须包括行业专家。鼓励相近学科专业和院系联合聘请专家。特殊情况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专家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可通讯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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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程序
1.自我评估
各培养单位按工作要求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对相关学位点进行自我评估,完成相关评估材料,同时进一步完善目标与标准、招生管理、培养过程、学位授予管理、导师岗位管理、研究生管理与服务、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等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要对照评估指标,实事求是地梳理本学位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与待改进之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目标,提出本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计划及近期具体措施。
2.专家评估
各学位点应与评估专家充分沟通,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并于正式评估前将评估材料提交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评估专家通过听取学位点总体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学位点基本情况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学位点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本学位点改进提升方案并完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3.教授委员会审议
各学位点把《学位授权点评估简况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已确定分值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提交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
4. 学部汇报
各单位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单位第二批学位点自我评估情况。
5.学校审定
研究生院汇总《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评估总分和学部意见后,将自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自我评估结果。
6.上传国家平台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学位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后,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迎接国家的随机抽评。
七、进度安排
1.自我评估 2017年1-6月
2.专家评估 2017年11月15日前
3.材料上报 2017年11月30日前(教授委员会审议后,各学位点将专家审定的评分表、自评报告、汇报ppt。)
4.学部讨论 2017年12月
5.学校审定 2017年12月
6.上传国家平台 2018年3月
八、处理办法
评估合格学位点,学校按照不同的评估标准和建设目标进行学位点建设及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质量,不断提升学位点竞争力;自估不合格但属于学校学位点布局必需的学位点,学校予以警示或暂停招生整改,由学位点相关单位按学校意见进一步加强建设后进行二次评估;对自评不合格且未列入学校学位点布局必需的学位点,在与所在学术组织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撤销学位点意见达成一致的,由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学位点负责人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审核及评估流程撤销学位点。
国家抽评不合格的学位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学位点。学校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发展规划,在学位点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列学校发展急需的学位点或工程领域。
附件:
1、《博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
2、《学术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
3、《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自我评估基础数据表》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5、《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表》